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邢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35万元。 此外,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齐钊(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业务部经理)被邢台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