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证管理
凭证录入,凭证查找,凭证审核。凭证登账,结转,期末结账,逐月打印凭证,各科目打印。
2. 账簿管理
总账,科目明细账,数量金额账,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多栏账,增值税账。
3. 报表管理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自定义报表。
4. 企业资料管理
科目设置,企业资料设置,凭证向导设置,凭证摘要设置,用户权限设置,行业类别及税率设置。
5. 系统功能维护
操作员授权,用户密码修改,备份数据,报表设计等。
6. 超级工具(适用于会计站)
企业报表一次性打印,导入模块设置,清空资料设置,设置打印规格,压缩数据,清算数据,核对资料。
凭证查看
用户可从中查看凭证的汇总表,也可根据未审核或未登帐的凭证列表,进而检查凭证。
凭证向导中个体业主的账目管理
根据国家财政制度,个体企业建账的需要,系统提供对应的模块,方便个体业主的财务建账与制表。业主只需输入收支金额,系统即可自动生成凭证,账簿与报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