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淀区食品贸易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的调查处理。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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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门会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标准化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残留、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门、农业部门会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农业部门会同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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